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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0-06-01 09:14:44文章来源:农学院 浏览次数:

北京农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和诚信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根据《关于评选北京地区高校优秀毕业生的工作意见》(京高教学〔1995017号)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下放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意见的通知》(京教学〔20044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等级及比例

优秀毕业生评选分为北京农学院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校级优秀毕业生”)和北京市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市级优秀毕业生”)两类,校级优秀毕业生占全校应届毕业生的10%,市级优秀毕业生占全校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

二、评选范围

在北京农学院注册学籍的当年毕业学生。

三、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品学兼优;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并能起积极带头作用;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及以上;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二)具体条件:

1.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2)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干部”等荣誉称号者;

3)在校期间获得校级竞赛一等奖者;

4)在重大事件中,有突出表现,立功受奖者。

2.在满足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参评市级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部、局级各类荣誉称号者;

2)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者;

3)在校期间两次及以上获得校级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4)在校期间两次及以上获得校级“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干部”等个人荣誉称号者。

3.同等条件下,对自愿赴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艰苦行业、北京远郊区县就业和在校期间通过四、六级考试以及考取应届研究生的毕业生,优先评选。

4.各学院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补充评选办法。

三、评选时间及程序

评选工作每年5月份开始(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安排进行),学生毕业前结束。

评选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农学院优秀毕业生申请表》(附件1);班级评议个人申请,并向学院推荐参评名单;各学院院务会审议推荐名单,公示(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向学生处报提名人选;学生处审核各学院提名人选,向校长办公会提交候选名单;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公示评选结果(不少于5天),市级优秀毕业生需上报市教委审批。

四、奖励与处罚

被评为市级和校级的优秀毕业生,学校将统一表彰和奖励,颁发《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北京农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分别填写《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附件2)和《北京农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附件3),载入学生档案。

对于经查确实通过不正常手段和渠道取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以及获得荣誉称号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并取消其获得的荣誉称号。

五、评选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要将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与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实施。

2.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把关,严格标准,按程序进行。

3.制定补充评选办法的单位,要及时向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备案,并负责对补充规定进行解释。

 

附件:1.北京农学院优秀毕业生申请表

2.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3.北京农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北京农学院

 

                                     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附件:tdeparts/yuanlinxi/edit/olddata/uploadfile/20106//Fl2010060109214049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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